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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03-26 15:47:55|浏览次数:1482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尾市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农扶组[2019]25号),《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依法理财,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专门帐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资助的善款、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

 

第二章  扶贫资金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扶贫资金收入按《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扶贫资金拨付审批

 捐赠合同(或协议)约定拨付的扶贫定向资金和非定向资金,参照财政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由主办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关内容,填写《汕尾市扶贫基金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上相关依据,即:资金项目、立项文件、有关合同招标文本,工程进展情况,峻工验收材料,资助对象签章等资料。按协议和申请表内容有关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确认后,由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实施支付。

个人和各有关单位的捐款全额交入本会银行帐户,凭银行回单到基金会开具财政捐赠收据,个别特殊情况如确需收现金的,收款员应于当天把所收款项存入基金会银行帐户。

 

行政办公经费的管理

 财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按审批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行政办公经费管理规定

允许用现金支付的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个人劳务报酬、个人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结算金额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对不属于以上现金支出范围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

 费用开支、报销审批

1、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先审批,后支出。

2、办公物品、汽车费用、差旅费、接待费等费用报销经办公室负责人办理报批手续,秘书长审核后,理事长审批;按规定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税金等代缴费用、办公室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

3、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经济业务活动,应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并经审核批准方可支付。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支付及相关票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会人员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其出差费用、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等报销标准参照汕尾市财政局《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汕财文[2014]166号)以及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汕财文[2016]74号)有关规定执行。出差省内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交通费参照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财文[2017]163号)执行。

十一 会议费报销规定

基金会主办的各类会议开支,事先必须办理预算审批手续(审批报告必须附有会议通知文件、业务工作内容等),会议的规格和费用支出标准等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业务接待费报销规定

1、基金会各部门因工作关系确需发生接待业务的,执行先报告、后接待的原则;由经办人办理报批手续,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支付。

2、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费,根据工作需要,接待兄弟单位及有关人士等按现行制度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 工资、奖金、津贴等发放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财务部门内部管理

第十 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基金会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定点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十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 财务部门应通过过程监督及事后财务分析等方式,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基金会的会计不能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必须与接管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未列入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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