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捐款 |
开户单位 |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汕尾分行营业部 |
人民币账户 |
2009002119029398927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汕尾分行营业部 |
港币账户 |
44250013040000275 |
美元账户 |
44250014040000216 |
收款单位 |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 |
捐助热线(0660)3810298 |
邮编:516600 |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尾市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财行为,用好用活存量资金,筹集更多的资金助力扶贫济困,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基金会可用于短期和长期理财的存量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资金理财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保值、增值,确保理财的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财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财限于非限定性资金、限定性资金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理财的资金。如果捐赠人对捐赠款有特别约定的,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金,以保证待拨捐款能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理财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资金存量进行合理理财,尽量在开户行选择保本(存单型)理财产品。确实需要在其他机构进行理财的,不论资金大小,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理财规模及流程:
1.一次性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通过签报程序报理事长审批。
2.一次性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在理财决策前,财务部门应当对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经常、全面了解理财项目情况,及时收回到期的本金、利息等应得收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此办法在2019年8月1日启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