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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扶贫基金会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03-26 15:41:34|浏览次数:1141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尾市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财行为,用好用活存量资金,筹集更多的资金助力扶贫济困,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基金会可用于短期和长期理财的存量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资金理财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保值、增值,确保理财的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财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财限于非限定性资金、限定性资金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理财的资金。如果捐赠人对捐赠款有特别约定的,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金,以保证待拨捐款能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理财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资金存量进行合理理财,尽量在开户行选择保本(存单型)理财产品。确实需要在其他机构进行理财的,不论资金大小,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理财规模及流程:

1.一次性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通过签报程序报理事长审批。

2.一次性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在理财决策前,财务部门应当对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经常、全面了解理财项目情况,及时收回到期的本金、利息等应得收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此办法在2019年8月1日启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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