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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扶贫基金会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2-09-13 09:22:22|浏览次数:1162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扶贫基金募集、使用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一)本基金会理事单位、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原则:政府引导,社会捐赠的原则;筹之于民,自愿捐赠的原则;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二)募集方式:全市性统一募捐,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定向和非定向的自愿捐赠,还可通过义演、义赛、义拍、义卖及开展专项扶贫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捐赠方的捐款,本会均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接收的捐赠款应及时汇入捐款专户,并登记入账。接受定向捐赠,必要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对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办捐赠仪式。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严守宗旨、善款善用的原则。我会基金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支出。基金全部用于扶贫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
(二)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的使用方向必须兼顾扶贫救助和经济发展并重,合理分配。
(三)注重效果、及时反馈的原则。扶贫救助必须注重实效,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施救助,并将基金使用情况,救助效果及时反馈捐赠人。
(四)工作经费支出原则。按照本会章程严格控制在职人员和办公经费支出。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在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和补助。
四、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落后农村改善基本农田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扶持贫困农户危房改造;
(三)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产业;
(四)扶持贫困家庭子女上学;
(五)为落后地区的发展培育储备人才提供资助;
(六)捐赠单位“双到”定点帮扶村帮扶项目;
(七)符合扶贫事业宗旨的其它费用;
(八)基金会维持正常工作和运转的合理开支。
五、捐赠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全市性专项募捐活动募集的基金,根据专项募捐活动计划,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工作方案范围申请使用,超出已审批工作方案范围的,另行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基金会募集的其它基金,分为定向捐赠类基金及非定向捐赠类基金。
定向捐赠类资金的申请使用,原则上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由捐赠人与市扶贫基金会商定后,由基金会核拨。
非定向捐赠类资金由全市统筹安排,按一定比例优先用于贫困村。
(三)用于救灾的基金,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文)的规定,由本会根据接受救灾捐款的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本基金会核拨。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按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经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方可支取。单笔支出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需经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方可支取。
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理事会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本基金会捐赠账户,确保基金安全。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捐赠款使用细则,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凭任何领导口头指示划款,不得简化手续。
(二)市扶贫基金会捐赠款专户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章程》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进行任何会带来贬值可能的风险投资,只允许在开户行账户进行保本增值的理财。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单位、个人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七、本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经市扶贫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扶贫基金会理事会。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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